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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长丰县人民检察院选任(20名)听证员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05 17:22:45信息来源: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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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长丰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选任公告
 
  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决定在合肥市范围内公开选任20名听证员,现将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年满二十三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政策法律知识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二、听证员的职责
 
  受邀参加本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的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
 
  三、履职保障
 
  本院根据相关规定,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听证员履行职责。
 
  四、任职期限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五、报名方式
 
  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六、选任程序
 
  1.发布公告(11月第1周)。在《长丰报》、长丰县人民政府网站、长丰县人民检察院网站(http://www.ahchangfeng.jcy.gov.cn/)、长丰检察微信公众号和微博发布第一届听证员选任工作公告。
 
  2.接受报名(截止到11月30日前)。报名地点设在长丰检察院办公室,接受本辖区内机关单位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报名。组织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自荐应提交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意见。
 
  报名时需提交近期一寸同底彩色证件照1张,身份证及学历证明的原件(现场审查后退回)、复印件1份,并填写《听证员推(自)荐表》1份(样式附后,报名时现场领取填写,也可从长丰县人民检察院网站自行下载填写);组织推荐需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个人自荐应在自荐表上加盖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公章。
 
  3.初审和考察(12月10日前)。按照选任条件的要求对报名人员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对初审通过的人员组织考察。考察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考察结束后按分配名额1:1.2的比例产生推荐候选人名单上报本院党组;考察合格人数未超过选任名额1.2倍的,将考察合格人员作为候选人直接上报本院党组。
 
  4.确定拟任人选和公示(12月中下旬)。本院党组召开会议专题听取候选人考察结果,研究确定听证员拟任人选。拟任人选名单确定后通过长丰县人民政府网站、长丰县人民检察院网站和长丰检察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5.正式任命和颁证(12月31日前)。本院根据公示情况,作出本院第一届听证员的选任决定并向听证员颁发证书。最终选任名单也将通过长丰县人民政府网站、长丰县人民检察院网站和长丰检察微信公众号和微博向社会公示。
 
  七、报名点联系方式
 
  长丰县检察院地址:长丰县水湖镇杨公路与双墩路交口
 
  联系人:杨志远       电话:63503666
 
  2020年11月5日
长丰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申报表.docx
      文章来源http://www.anhuigwy.org/html/gdzk/hf/202011/63_358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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