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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保障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结合我区人民陪审员任期现状,在区人大、区委政法委领导和指导下,经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局共同研究决定,本次面向社会公开选任27名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年满二十八周岁;
4.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能按时参与审判活动;
7.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验丰富,有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其他要求
1.人民陪审员任期为5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2.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二、职责、待遇和任期
(一)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不能担任审判长,行使国家审判权,参与诉讼执行全过程,人民陪审员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确保司法公正。
(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三)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
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的产生
1、随机抽选: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资格审查登记表》,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期正面1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2、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公民,本人可直接提出书面申请;需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一式三份),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期正面1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含电子版)。
3、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推荐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须征得公民本人同意。被推荐人需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一式三份、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照3张(含电子版),单位或基层组织出具推荐意见。
4、《推荐表》或《申请表》自公告之日起可到司法局办公室、属地司法所领取。
5、报名时间:2020年4月1日--2020年4月30日工作日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6、报名地点:各属地司法所。
四、资格审查和任命
(一)资格审查
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局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随机抽选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意见。
(二)确定人选
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民陪审员候选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人数超过拟选任人数的,可以在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随机抽选确定拟任命人选,依照前款规定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三)任前公示
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提请任命
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区人民法院院长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任命,任期5年。
(五)宣誓
经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法院会同区司法局组织。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