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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黄山市休宁县海阳镇城市社区招聘专职工作者10人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12 15:26:06信息来源: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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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充实城市社区工作力量,全面提升社区专职工作者整体素质,经县政府同意,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批社区专职工作者,现将招聘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本次计划招聘社区专职工作者10名。

二、招聘及加分条件

(一)招聘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具有良好的品行;

2.热爱社区工作,责任心强、吃苦耐劳、具有奉献精神;

3.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字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能熟练操作电脑;

4.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4年12月16日后出生),有一年社区工作服务经历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9年12月16日后出生),男女不限,身体健康。

5.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含函授、自考等在读大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不符合岗位招聘条件要求的;

2.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被立案调查的;

4.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二)加分条件

1.有社区工作经历的每满一年加1分,加分上限2分;

2.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的加1分,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的加2分;

3.退役军人加1分。以上加分可累计。

三、招聘程序

(一)现场报名

1.报名时间:2019年12月16日—2019年12月20日(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2.报名地点:海阳镇政府(三楼党政办),联系电话:7530015。

3.报名要求:报考人员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书或函授自考等在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近期同底免冠1寸彩色照片3张。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需提交相关证明、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4.报考人数与招聘数的比例不低于2︰1,不足规定开考比例的,核减招聘计划数。

报考者须接受现场资格审查和最终资格审核,资格审核通过者发放准考证,资格审核未通过者取消报考资格,报名时提供常用联系方式,是否符合报考条件以电话通知为准。

(二)笔试

1.笔试方式:笔试采取闭卷答题和计算机实际操作的方式进行。

2.笔试时间:具体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

3.笔试内容:《社会工作综合基础知识》、公文写作、时事政治、县情、行政能力测试、计算机应用技能等。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其中闭卷答题80分,计算机实际操作20分。附加分计入笔试成绩。

(三)面试

1.面试对象确定。根据招聘岗位数,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面试人数与实际开考岗位数2︰1的比例确定。面试入围最后一名成绩相同的考生,一并确定为面试人员。

2.面试时间及地点详见《面试通知书》,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面试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

3.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

4.因考生个人原因延误面试的,视为自动放弃。

若笔试入围者自动放弃面试资格,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次递补。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可在休宁县政府网查询。

(四)成绩合成

1.按照笔试和面试各占50%的比例合成考生考试综合成绩,满分为100分,笔试、面试及合成成绩进行计算得分时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确定后在休宁县政府网上公布。
2.根据实际开考岗位数和报考人员考试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员名单(如考生综合成绩相同的,依次按面试、闭卷答题成绩、计算机实际操作成绩高低排序确定,如仍相同的则采取笔试加试方式进行)。

(五)体检和考核

1.体检工作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的要求实施。体检工作结束后,由医院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性意见,并加盖单位体检专用公章。

2.体检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自理。

3.对于体检合格者,经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确定拟聘用人员。

4.对体检、考察出现缺额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在面试人员中,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如遇综合分数相同的,排名方式同上)。体检、考察最终结果公示结束,不再递补。

五、签约聘用

1.拟聘用人员经公示5天无异议或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由海阳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2.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3.聘用人员待遇按现行社区专职工作者标准执行。

六、其他

报考人员必须服从统一分配,否则不予聘用。有弄虚作假行为不予聘用,已经聘用的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笔试、面试工作在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民政局指导下,由海阳镇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镇纪委负责监督。

本公告由海阳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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