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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45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22号)精神,切实加强农村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解决毛集实验区乡村教师缺员问题,保证乡村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毛集实验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批具有二级及以上职称的乡村骨干教师,现就2019年毛集实验区教师招聘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
(二)坚持考试考察,择优聘用。
二、招聘岗位计划
2019年毛集实验区招聘二级及以上职称乡村骨干教师17名。
三、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学历条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第一学历为中专及以上,师范类学校或师范类专业),具有中小学幼儿园及以上教师资格证;
(四)年龄40周岁及以下(1979年7月1日以后出生);
(五)需有在毛集实验区辖区内学校连续任教10年及以上或原在毛集实验区辖区内学校任教被借调、选调区直单位合计连续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现仍在毛集实验区辖区内学校任教或借调、选调区直单位工作;
(六)具有二级教师(中小学幼儿园)及以上职称;
(七)身体条件能够适应岗位要求;
(八)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一)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人员;
(二)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三)现役军人;
(四)公办学校在编教师;
(五)经政府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六)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七)法律规定不得参加报考或聘用为教师的其他情形人员。
四、报名事项
(一)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地点:毛集实验区教育局办公室。
报名时间:2019年8月6日至8月7日。
此次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逾期不予补报。
(二)资格初审
报名时考生须本人携带毕业证、身份证、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乡村任教学校出具的连续任教经历年限或工作经历年限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近期二寸免冠证件照片3张。现场领取《2019年毛集实验区公开招聘二级以上职称乡村骨干教师报名表》并正确填写。报考人员填写的信息必须与本人实际情况相一致,信息必须全部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或虽通过资格审查但实际不符合招聘条件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聘用资格,责任由报考人员本人负责。
(三)缴费
资格初审合格者现场缴费,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9]118号文件规定,按照每人每科45元标准收费。
通过资格初审的考生凭身份证和报名缴费到毛集实验区教育局办公室领取笔试准考证,领取时间另行通知。
(四)考试
本次招聘工作考试仅进行笔试,笔试委托专门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 笔试科目和内容
笔试科目为《教育综合知识》,包括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相关知识。笔试范围以《安徽省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统一笔试考试大纲》为准。
- 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另行通知。
笔试地点:见笔试准考证
笔试满分为100分。设定笔试成绩最低分数线为60分,达不到最低分数线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 笔试成绩公布
笔试结束10个工作日后在毛集实验区管委会网(http://www.maoji.gov.cn/)公示。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举办任何形式的辅导和培训活动。
五、体检与考察
根据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按照与公布的岗位招聘计划数1:1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拟参加体检、考察人员名单。(若出现成绩并列的情况,则以报考人员笔试成绩中“客观题”成绩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对拟参加体检、考察人员按规定要求组织统一体检及考察。体检标准参照新修订的《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执行。体检工作结束后,由医院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性意见,并加盖单位体检专用公章。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应当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考察中广泛听取意见并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对考察、体检后发现有不合格人员出现缺额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在报考人员中,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体检、考察递补各不超过两次。
六、公示与聘用
按照规定在毛集实验区管委会网(http://www.maoji.gov.cn/)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拟聘人员,由毛集实验区教育局分配到乡村学校任教,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对违反公开招聘规定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