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保养老金发放业务流程
1、新增退休
参保人员经批准退休的,参保单位向市社保中心综合科(以下简称综合科)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按现行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的退休相关材料;
(3)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综合科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根据退休审批材料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填报的重要信息,计算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打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待遇核定表》交参保单位,并从单位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参保单位应当将核定结果告知参保人员。
在办理新增退休待遇审核时,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有欠费情况的,参保单位应在办理补缴手续后再申请办理新增退休待遇核定。参保人员存在多重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转移或接续的,参保人员要先行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后再办理新增退休待遇核定。
2、待遇调整
市社保中心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和统一部署,按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
3、待遇终止
退休人员死亡后,参保单位应在退休人员死亡当月月底前(遇休息日、节假日,提前至工作日),向市社保中心申请办理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终止业务,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账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材料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2)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对于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单位应向市社保中心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并提供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与退休人员关系证明。
综合科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计算并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金额,打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交参保单位,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参保单位应将核定结果告知领取人。
4、待遇重算
参保人员在上年度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前或当年个人缴费基数申报变更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待上年度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或当年个人缴费基数重新申报变更后,由市社保中心直接为其重新核算待遇,并补发(冲减)差额。
5、待遇变更
参保单位或退休人员本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对市社保中心核定的待遇支付标准有异议,可在6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综合科予以受理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其复核结果;对复核后确需调整的,按市社保中心内部审核程序重新核定。
其中,对于因参保单位或个人上报的基础信息有误导致待遇计算有误的,参保单位或个人提出重核申请时需提供有关审批依据或主管部门认定的材料
市社保中心待《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下发后,将适时修改市本级业务经办流程,并提供相关表格下载。
养老金发放业务联系电话:3013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