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报名,实行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择优招聘。
二、招聘范围和名额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聘用制司法警察5名(男性)、聘用制书记员25名。
三、招聘条件
(一)司法警察
应聘人员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规定的职业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开拓进取精神和服务意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 25周岁以下(1987年 8 月 1日以后出生);
3、男性,身高1.70米以上。
(二)书记员
应聘人员除符合《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开拓进取精神和服务意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
3、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25周岁以下(1987年8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法院、检察院书记员工作经验或书记员专业毕业的年龄可放宽至30周岁(1982年8月1日以后出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司法警察和书记员:
1、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其他严重处分的;
2、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招聘程序和办法
(一)报名工作
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报考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报名点填表报名,逾期不再受理。
1、报名时间:2012年8月8日(周三)~10日(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2、报名地点:包河区人民法院二楼大厅(市内乘14、23、27、902路公交车到包河区政府站下)。
3、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报名时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报考书记员岗位的考生,若符合年龄放宽条件的,还需提供相关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原件。
(2)报考人员均须填写《包河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2012年公开招聘编外司法辅助人员报名表》,同时提交二寸近期正面免冠同底彩照4张,贴在报名表指定位置。
(3)报名人员应对本人提供的证件及所填表格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聘用资格。
2012年8月16日(周四)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报名点领取《准考证》。
(4)报名者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前来报名或领取《准考证》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必须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报名人员的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技能测试(书记员岗位测试内容为计算机汉字录入能力、司法警察岗位测试内容为体能测试)和面试相结合办法。考试总成绩为100分,笔试和技能测试占总成绩的60%(其中笔试成绩占50%、技能测试成绩占50%),面试占总成绩的40%。
1、笔试
(1)笔试科目
笔试采取闭卷形式进行,总分100分。笔试科目为《法律基础知识与写作》。
(2)笔试时间:
8月18日(周六) 上午8:30~10:00
2、技能测试
笔试结束后,报考书记员岗位的考生即进行技能测试;报考司法警察岗位的考生下午进行技能测试。技能测试的内容如下:
(1)司法警察岗位。测试内容为体能测试,满分100分,参照省委组织部、原省人事厅印发的《安徽省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标准如下:
项目 | 标准 |
10米*4往返跑 | 12秒20(含)以下 |
1000米跑 | 4分05秒(含)以下 |
引体向上 | 10个 |
(2)书记员岗位。测试内容为计算机汉字录入能力,满分100分。
所有报考者均需参加笔试和技能测试两项考试,其成绩方可有效。笔试和技能测试结束后,在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布成绩。
3、面试
根据考生笔试和技能测试的合成成绩 (笔试和技能测试按百分比合成后成绩,在统计过程中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按所报考岗位计划数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员名单(若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情况,则以报考人员的技能测试成绩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在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布。
《面试通知书》领取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能领取《面试通知书》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按笔试和技能测试后的合成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递补。
面试时间10分钟,满分100分,现场宣布面试成绩(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三)确定初选人员
根据报考人员的合成总成绩 (笔试、技能测试和面试按百分比合成后成绩,在统计过程中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按所报考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初选人员名单(若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情况,则以报考人员的技能测试成绩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在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布。
(四)体检和政审
书记员岗位体检标准参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 执行;司法警察岗位体检标准除参照上述两个文件外,还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因体检和政审原因,造成岗位空缺的,在进入该岗位面试人选中按合成后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若出现成绩并列,按确定初选人员的规则执行)。体检和政审合格人员在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3天。对举报反映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取消聘用资格,所空名额在进入该岗位面试人选中按合成后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若出现成绩并列,按确定初选人员的规则执行)。
(五)聘用手续、待遇
1、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经本次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正式聘用为司法辅助人员,被聘用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未按时报到,视为自动放弃。
2、本次招聘的司法辅助人员实行劳动合同管理。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与招聘人员签订合同,合同期限1年。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聘,重新签定合同。
3、招聘人员一律不入编制,工资、保险等福利待遇按合同约定执行,年收入按照2.6万元(含个人缴纳的各类保险)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咨询电话: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0551-5352509、5352511
(三)本简章解释权在包河区人民法院、检察院2012年公开招聘编外司法辅助人员工作领导小组。
包河区人民法院、检察院2012年公开
招聘编外司法辅助人员工作领导小组
201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