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伟(佛山市禅城区四季童话制衣厂经营者):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工资一案,因你单位相关负责人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示送达《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佛禅人社行处字〔2017〕第5号),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天内,足额支付陈献菊、陈斌、毛广辉等16人2017年4月至7月份的工资共50727.4元。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示。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29日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
佛禅人社行处字〔2017〕第5号
被处理人:胡伟(佛山市禅城区四季童话制衣厂经营者)
住所:佛山市禅城区格沙工业区格三楼房第三幢三楼
身份证号码:432302197802092115
2017年7月5日,我局收到陈献菊、陈斌、毛广辉等16人的投诉,反映被处理人拖欠他们2017年4月至7月份的工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我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被处理人拖欠了陈献菊、陈斌、毛广辉等16人2017年4月至7月份的工资共50727.4元。我局于2017年7月6日向被处理人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佛禅人社监令字[2017]228号),责令被处理人限期整改,但被处理人逾期仍未进行改正。
被处理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拟对被处理人作出行政处理,因被处理人无法联系,我局以邮寄、张贴的形式,向被处理人发出佛禅人社行处告字〔2017〕第5号《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告知书》,该告知书已在2017年8月12日邮寄送达,被处理人在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工资清单》、《调查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告知书》等书面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被处理人拖欠员工工资的劳动保障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对被处理人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责令被处理人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天内,足额支付陈献菊、陈斌、毛广辉等16人2017年4月至7月份的工资共50727.4元(详见附表)。
被处理人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或者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附件:工人工资清单(胡伟 佛山市禅城区四季童话制衣厂).xls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29日